一名女子因摆摊问题与一对夫妻产生矛盾,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女子报警后,夫妻二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而她也被拘留五日。女子对处罚结果不满,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州道县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案。刘梦与彭伟、李静夫妇因摆摊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口头约定不再在公园摆摊。2024年6月28日晚,刘梦在公园摆摊发宣传单时被彭伟发现。彭伟回家告知李静后,两人骑摩托车来到公园。彭伟与刘梦发生争执,李静上前推搡并抓住刘梦的头发。刘梦在躲避过程中也抓住了李静的头发。随后,彭伟过来帮忙拖拽刘梦,三人纠缠至公园过道处,彭伟拖拽刘梦的右脚,最终被群众劝阻。三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刘梦报警后,公安局分别对三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梦行政拘留五日,对彭伟和李静行政拘留十日。刘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道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安部制定的相关解释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害人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伤害违法行为人,只要不是事先挑逗、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其主观目的是帮助自己摆脱侵害,且损害在必要限度内,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刘梦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从事件起因来看,刘梦并无过错。虽然三方曾口头约定不在公园摆摊,但这不能成为彭伟和李静引发冲突并侵害他人的正当理由。从冲突升级来看,彭伟和李静存在明显过错。刘梦在李静推搡时采取后退躲避行为,但李静却采取了更为过激的暴力行为,对刘梦造成了实质损害。刘梦在面对持续威胁和攻击时进行了反抗,彭伟后续还实施了拖拽刘梦的行为。刘梦的行为属于面对当前紧急威胁的合理反应,且手段适度,目的是自卫而非主动寻求对他人造成过度伤害,实际上也未导致对方遭受严重伤害,符合合理防卫的限度。
法院认为某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遂判决撤销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这有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正当防卫认定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