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和母亲曾在同一家餐饮店工作。2024年6月初,母女二人因饮酒发生争执后,小陈与张某、符某、李某丙、李某乙等四人共同饮酒。小陈喝了五六瓶啤酒后,打电话联系父亲到餐饮店接她,但遭到拒绝。随后,小陈打电话向姨妈哭诉,并从楼顶跳下坠至一楼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陈去世后,其父母起诉餐饮店及共同饮酒者索赔。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判决显示,4名共同饮酒者未尽到合理注意、照顾义务,对小陈饮酒后跳楼死亡的损害存在过错,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小陈父母19.1万余元。
小陈生于2007年11月,在昆明一家餐饮店打工。2024年4月初,小陈及母亲李某甲经赵某介绍到该餐饮店工作。2024年6月4日凌晨,餐饮店员工下班后,母亲李某甲知道小陈要去喝酒,便要求她一同返回住处,两人因此发生争执,母亲独自返回住处。之后,张某、符某、李某丙、李某乙与小陈在楼顶饮酒至凌晨3时许,符某、李某乙先行离开,留下张某和李某丙陪同小陈。期间,小陈喝了五六瓶300毫升装的啤酒。
凌晨4时许,李某丙下楼购物,张某继续陪同小陈。小陈再次联系父亲陈某甲请求接她回家,但被拒绝。4时30分许,小陈打电话给姨妈哭泣一段时间后说了句“我对不起你们”,随后从楼顶跳下坠至一楼地面。张某见状立即赶至小陈身旁,并让李某丙拨打急救电话。小陈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但最终于2024年6月11日因多发伤、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死亡。救治期间产生住院费9万余元,张某垫付了1万元。
法院认为,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己的安全负最大的注意义务。小陈虽未满18周岁,但根据其年龄及生活认知,应对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事发当日,小陈与母亲李某甲发生争执情绪波动较大,而后大量饮酒,联系父亲未果,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李某甲明知小陈要参与饮酒却放任其离开,陈某甲在接到小陈求助时予以拒绝,二人对小陈的死亡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外,4名被告未尽到注意、照顾义务,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对小陈死亡的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张某、符某、李某丙明知小陈未满18周岁仍然放任其饮酒,而李某乙作为一般参与者且不了解小陈个人信息,对小陈的注意、照顾义务较低。法院判决张某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的10%,符某、李某丙分别赔偿4%,李某乙赔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