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旨在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把准入关口。
修订后的《办法》包含七章共四十五条,涵盖总则、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包括:秉持过罚相当原则,调整监管处罚对高管人员任职的影响,并进一步区分处罚类型明确影响期限;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健全高管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确保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适用报告制的任职资格管理事项,统一明确报告事项时限要求;完善部分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表述,加强与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衔接。
《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质效,督促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防范高管人员“带病流动”,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办法》主要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需经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具体范围及条件由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另行规定,二者互为补充,共同构成高管人员准入规则体系。若《办法》与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办法》为准。
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金融监管总局收到了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法律机构、银行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涉及报告事项管理要求、履职情况审计要求、行政处罚影响期限规定等方面。金融监管总局认真研究并采纳了部分意见,简化了报告事项材料要求,完善了履职情况审计规定,并对《办法》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对于一些属于对《办法》理解的问题,金融监管总局计划加强对落实工作的培训指导,进一步提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