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是第56个世界地球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3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发生在广东深圳某珍珠商行与深圳海关之间的行政诉讼案件中,11吨装饰品贝壳被认定为“洋垃圾”。
2021年4月,深圳某珍珠商行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大鹏海关申报进口近11吨大凤螺贝壳,总价值5万多人民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并未说明这批贝壳的用途。大凤螺的螺壳可被用于加工制成饰品,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家珍珠商行称进口这批大凤螺主要用于饰品加工。
然而,深圳大鹏海关在查验时发现,这批贝壳虽已去肉,但散发异味、带有沙土及污物,因此判定为固体废物。海关责令该珍珠商行将这批贝壳退运出境,并依据相关法律对该珍珠商行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10月,该珍珠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深圳大鹏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我国现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包括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属于固体废物。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鉴别报告》显示,所送样品贝壳有异味、沙土及脏污,判定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属于固体废物。法院审理认为,珍珠商行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对申报时的货物状况负责。另外,原告在收到海关鉴定结果后也未按规定时间将货物退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