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9岁男子易某在看守所内死亡,其家属随后提出了500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根据鉴定意见通知书,成都市看守所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易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负次要责任。4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了易某亲属与成都市公安局的调解会议,双方主要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
2020年7月,易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后转至成都市看守所。同年11月4日,易某突然去世。家属接到消息后要求进行鉴定以查明原因。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病历显示,易某送医时间为2020年11月4日,临床诊断为呼吸心跳停止。死亡医学证明书也指出,易某死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死亡时间为当天上午10时48分。
2022年10月30日,成都市看守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表明,排除了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和化学毒物急性中毒等致死原因,确认看守所医疗机构存在一定过错,建议承担次要责任。同时,该通知书中提到,易某自身患有脑肿瘤等疾病,最终因肝功能衰竭、肝性脑病而猝死。
2022年12月28日,针对家属提出的国家赔偿诉求,成都市公安局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详细描述了易某在看守所内的治疗过程,并认定其死亡系因病猝死,因此不予赔偿。家属提供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请求赔偿费用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者父母的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总计5029480元。
代理律师周兆成表示,易某亲属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庭审已经结束,法院正在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他认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被认定为次要责任,通常应承担20%~40%的赔偿比例。目前,双方在赔偿金额上的差距较大,成为调解的主要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