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6日公开宣判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郝刚的受贿和洗钱案。法院对郝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同时,追缴其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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